中央民族大学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考研真题——才聪学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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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罢免权[河南师大2018年研]

答:罢免权是指罢免已通过选举产生的特定代表的权利。它是选举人或选举母体对代表实行监督最为严厉的手段之一,是选举权的一种延伸或展开形态。《宪法》第7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同时第102条第2款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2村民委员会[河南师大2018、2013年研]

答: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不属于一级基层政权组织,其在乡镇的人民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开展工作并予以协助,但不受其直接领导。村民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等等。

3宪法解释[河南师大2017年研;浙江工商2017、2014年研;四川师大2014年研;武大2006年研;中南财大2006年研;南开大学2006年研]

答: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世界上主要有以下三类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①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宪法;②由普通法院解释宪法;③由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宪法解释既是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一种方法,也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

4司法审查制[河南师大2017年研;浙江工商2017、2015年研;中南财大2005年研]

答:司法审查制是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其中一种审查体制。司法审查制是指普通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机关审查体制。司法审查制度由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创立,也以美国为代表。美国型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色:①附带的案件审查;②适用司法审级制度;③判决实际上具有一般效力;④在判决理由部分对法律的合宪性作出判断;⑤普通法院奉行自律原则。

5政党制度[河南师大2015年研]

答: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组织、政党的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一系列法律、政策和惯例的总和。政党制度是一国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对有关政党的组织、活动以及政党领导或参与政权的方式和途径等,进行规范或确认,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在宪法中直接规定;在宪法序言中确认或在宪法中间接规定。

6特别行政区[河南师大2014年研]

答: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

7宪法惯例[浙江工商2019、2018年研;河南师大2014年研]

答: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运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而实际上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是一种不成文的政治行为规范,没有法律文书表现形式,因而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不具有司法上的适用性,违反宪法惯例并不构成违反宪法。宪法惯例的运行并不由国家的强制力来加以保障,宪法惯例的作用基础或者约束力主要是政治道德和思想

伦理,违反宪法惯例的行为将受到人们的谴责并可能招致一定的政治后果。

8财产权[河南师大2013年研;浙江工商2015年研;武大2006年研]

答: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维持人的基本生活所不可缺少的、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是基本人权。财产权的表现形式就是允许人们自由进行利益追逐和交换,这是社会发展最长久和有效的动力。只有当财产权从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人权,从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公民才能获得真正的最充分的自由。

9《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浙江工商2019、2016年研;上海大学2004年研]

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指中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制度的终结,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基本国家制度,赋予了人民较为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标志着中国历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体现了一定的民主性和革命性。

10国家结构形式[浙江工商2019、2016、2014年研]

答: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什么原则、采取何种形式来处理国家内部的组成,以及调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体现了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之间的相互关系,其实质在于中央和地方或组成单位之间的权限划分。国家结构形式是随着国家的产生和发展而形成和变化的。但一般说来,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型。

11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浙江工商2019、2018年研]

答: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是指公民起居的住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以保障公民的安定生活、正常工作和人身安全。公民个人的住宅是公民身体活动最自由的物理空间,人身自由的核心内容是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构成了人身自由的一种重要的展开形态。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的界限在于,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和拘禁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可以进入、搜查或查封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住宅。基于宪法对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利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正当的法律程序。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浙江工商2019年研]

答: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按照宪法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长期坚持的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恰当政治途径和形式。

13选举制度[浙江工商2017年研;广东财大2019年研;河北大学2017年研;华农2014年研]

答:选举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广义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议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主体与范围比较广泛。狭义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议机关代表的制度。我国采取的是狭义选举制度概念。

14形式上的平等[浙江工商2017年研]

答:形式上的平等是近代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理,又称“法律上的平等”,是指废除封建身份制度和特权制度,要求人们参加自由竞争,保障人们在各种社会活动的起点上的机会均等。其在终极的意义上指的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相对封建社会以及前近代特权社会而言形式上的平等是一种巨大的进步,但仅仅保障机会平等反而促使了社会强者与社会弱者、富裕与贫穷之间的两极分化。

15选举权[浙江工商2016年研]

答: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16宪法修改[浙江工商2015年研;华侨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

答: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删除、增加、变更宪法内容的活动。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的内容规定于一个或者几个宪法文件之中,当宪法文件的内容已经不适应社会实际时,就需要对宪法文本的内容进行调整。而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制定法即宪法性法律,如果不适应社会实际,由立法机关根据修改法律的程序进行调整,属于修改法律的范畴。因此,宪法修改是成文宪法国家宪法修改机关的特定活动。

17《钦定宪法大纲》[浙江工商2015年研]

答:《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开创了中国近代君主立宪政体。《钦定宪法大纲》并非宪法,仅是宪法纲要。它以根本法的形式使君权合宪化,以便巩固封建专制统治,其浓厚的封建色彩显而易见。但它以列举的方式确定了君主的权力范围,拟议设定议院以牵制王权,赋予臣民以基本的权利和自由,使《钦定宪法大纲》略具近代意义宪法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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