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级中政考研综合卷(刑法学)真题参考答案及判卷标准、采分要点!(容大中政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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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卷(刑法学)真题参考答案及判卷标准、采分要点

一、名词解释(6 分)
1、附属刑法【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附属刑法,是指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1 分)的刑法规范(1 分)。
2、终身监禁【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终身监禁,是指对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分子(1 分),因罪行极其严重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后同时宣告在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一种终身限制其人身自由(1 分)的刑罚执行措施。
3、强迫劳动罪【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强迫劳动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1 分)强迫他人进行劳动(1 分)的行为。
二、简答(10 分)
1、简述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开设赌场罪,是指开设赌场的行为。(1 分)
其犯罪构成包括如下方面:
(1)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1 分)
(2)犯罪客观方面是公开或者秘密地开设营业性赌博场所的行为;(1 分)
(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1 分)
(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1 分)
2、简述我国刑法的从业禁止制度?【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

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及预防再犯的需要,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1 分)
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是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而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1 分)
(2)从业禁止的目的和意义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从事相关职业的便利实施犯罪;(1 分)(3)从业禁止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期限是三年至五年;(1 分)
(4)从业禁止由人民法院以判决或裁定的形式宣告,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执行。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犯罪分子违反从业禁止决定情节严重的,依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1 分)
三、论述题(14 分) 试述我国刑法分则中死刑罪名的消减过程。【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我国是世界上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2007 年 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开始从司法上限制死刑适用,实际上起到有效削减死刑的效果。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首次从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开启了我国立法削减死刑的实践,《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削减了死刑罪名,使得我国在削减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取得巨大进步。(1 分)
具体过程概括如下:
(1)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等13 个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等 9 个罪名的死刑。由此可见,立法上废除死刑罪名已经不限于非暴力性犯罪,标志着我国削减死刑罪名进入新阶段。(2 分)
(2)从适用对象上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即审判时已满 75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体现了从刑法总则上严格控制死刑的刑事政策精神。(2 分)
(3)提高“死缓转死刑”的门槛,增设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制度。《刑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执行死刑的规定作出修改,提高“死缓转死刑”的门槛,将死缓执行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修改为“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2 分)
(4)取消了三个罪名的绝对确定死刑。由于刑法分则中确定的死刑规定没有司法裁量的余地,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对某些案件限制适用死刑进而达到减少死刑的目的。《刑法修正案(九)》将绑架罪、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绝对确定死刑修改为相对确定死刑,客观上起到削减死刑的效果。(2 分)
(5)完善削减死刑后的相关配套措施。刑法修正案特别注重死刑废除后配套制度的完善,首要任务是解决原有刑法中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生刑和死刑之间的衔接不均衡的问题,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刑法修正案(九)》分别规定以下三个配套制度:(1 分)第一,新增死缓犯限制减刑的规定。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二年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同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对其作出限制减刑的决定。(1 分)第二,延长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1997 年《刑法》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0 年。《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经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13 年。如果属于限制减刑的死缓犯,死缓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25 年;死缓期满后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 20年。(2 分)第三,增设终身监禁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为避免限制死刑适用后刑罚威慑力下降的问题,对贪污罪及受贿罪规定了终身监禁制度。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因而被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犯,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1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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