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跬步】西政考研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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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基?

试论法律的特征

?解析

法律特征是从形式上来归纳法律的外在属性,它与法律本质相对应,是法律本质的外化。

(一)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一般特征。

(1)法律的规范性。

所谓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而具有的,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者方向的属性。

(2)法律的概括性(普遍性)

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的对象是一般的或抽象的某一类的人和事,而不是具体的、特定的个人和事;法律在同样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仅适用一次。

(二)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基本特征。

(1)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律同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具有国家意志性,并由此还具有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和特殊的权威性。而且,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所有其他社会规范。当然,尽管法律具有国家意志性,但具有国家意志性的并非都是法律。

(2)法律以规定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

现代法律是通过规定各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来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方式.规

范人们的行为过程,以达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塑造社会生活秩序的目的。

(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律要想发挥其社会功能就必须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对违反法律甚至犯罪的行为实施限制或制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后盾,法律就会成为一叠废纸,就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生作用,也就丧失了其独立存在的意义。

(4)程序化强制。

国家的强制力都是程序化强制力,在法律中程序和强制如影随行。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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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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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解析?

1.概念: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系紧密。在广义的犯罪未遂理论及立法例中,犯罪中止的概念从属于犯罪未遂的概念。而在狭义的犯罪未遂理论及立法例中,犯罪中止的概念并列于犯罪未遂的概念。

2.特征

(1)犯罪中止的时空性。

①犯罪既遂之后,即不存在犯罪中止②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定性

例一:因为感情纠葛,甲男怒而将乙女推下山崖,回家途经山崖下顺便看看结果,见乙竟然没有死,见状甲没有再加害而径自离去。

例二:甲将乙堵在一个房间内,意图开枪射杀,一枪未中,本可以继续开枪,甲自愿放弃。

一般认为例一中甲男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犯罪未遂,而例二中甲的行为应当定性为犯罪中止。其中的关键原因,在于例一中犯罪过程已经结束,例二犯罪过程仍然在继续。

(2)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①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②行为人自动选择了犯罪中止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者为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者为未遂。

弗兰克公式虽然简明扼要,但没有明确问题的一个基本前提,即能达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意义上的,还是客观意义上的。例如,甲误将泻药作为砒霜投入乙的食物中,意图将乙毒死。乙事后呕吐不止,十分痛苦。甲见状自动将乙送入医院抢救脱险。

(3)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①放弃犯罪行为②防止犯罪结果

(4)犯罪中止的决意性。内心已决意放弃犯罪或者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退却,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认识到其犯罪的准备还不足或者时机不成熟,而自动的暂时放弃犯罪,等待时机再行着手。

3.刑事责任: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在犯罪未完成形态中,我国刑法只对犯罪中止采取了必减主义而对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只采取了得减主义。

专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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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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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2011年概念比较】【参考老教材】

?解析?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应承担经济、生活、工作安置等方面补偿的一种国家义务。

二者的联系是:

(1)二者的责任主体都是国家。

(2)二者都是行政主体在行使其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造成的。

(3)二者实际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损害结果。

(4)二者都是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给予的一定的弥补。

(5)二者都属于公法的范畴,都由公法来进行调整。

二者的区别是:

(1)行政赔偿责任是由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行政补偿的前提是存在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

(2)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归责原则与结果归责原则相结合;行政补偿遵循公平合理、妥善安置、扶持发展的原则。

(3)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主要方式是金钱偿付;行政补偿按补偿实际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为原则,行政补偿资金由受益者和国库共同负担。

(4)行政补偿的程序是协商前置。

专c?

试论《民法典》自然人章节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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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对未成年人建立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27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明确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了父母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情形下的监护人顺序,扩大了监护人的范围。同时删除了《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的监护责任,而改为国家民政部门,明确了民政部门的监护资格,强化了政府的监护职能,有利于发挥其对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兜底性监督。

明确突出“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民法典》第30条,明确了可以协议监护并规定了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第31条规定,在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指定监护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建立监护人资格撤销制度,明确法院负有“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的职责,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36条明确规定,监护人有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导致其处于危困状态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并及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如此,在指定监护人未确定下来之前,临时监护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因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职责相互推脱而造成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况。

建立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附条件恢复制度,避免未成年人身心再次受损。

《民法典》第38条严格限制了对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的恢复,必须符合父母非对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故意犯罪、确有悔改、向法院申请的前提,并在尊重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既考虑到父母子女间的亲情,同时又严格对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恢复,体现对未成年人的切实保护。

总的来说,《民法典》所设立的新监护制度贯穿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尊重其自主决定权,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设立监护人这一立法理念。其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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