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积跬步】西政考研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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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法基?

简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解析

(1)宪法的根本法地位规定了自身的最高法律效力和不可违反性,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宪法具有的最高法律效力,决定了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基本目标: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对宪法实施活动进行监督,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监督的主体。

(4)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决议、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等。

(5)宪法监督的启动程序:主动和被动启动。审查程序有四种:第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动启动宪法监督的审查程序。第三,提出审查要求的审查程序。第四,提出审查建议的审查程序。

(6)宪法的监督方式:第一,事前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前进行的预防性审查。第二,抽象的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具体案件之前进行审查。

第三,具体的审查,即在法律文件生效以后发生了具体案件的审查。

(7)依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针对违宪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下列形式追究责任有:不予批准、责令修改、撤销、改变。

专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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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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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两者都导致重大事故,主观上都是过失。

区别
客体不同

本罪侵犯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则是生产、作业安全

发生的范围不同

本罪发生在公共交通运输过程中;

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

本罪违反的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的是与生产、作业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主体不同

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与交通运输安全有关的人员均可;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只能是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专b?

?
教唆犯

主犯

概念
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联系
教唆犯与主犯在外延上有交叉的部分,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主犯有可能是教峻犯。教唆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分工分类而得出,主犯是按照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分类而得出,两者属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因此概念有可能有重合的地方

区别
教唆犯有可能是主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主要作用的时候,属于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时候是从犯。

主犯有可能是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主犯,按照分工分类法,可能实施构成要件行为的正犯,也可能是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分类方法不一样,教唆犯只按照分工分类;主犯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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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行政应急的特征

?解析?

行政应急是指行政机关组织相关力量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公共危机事件进行预测、监督、控制和协调处理,以期有效地预防、处理和消除危机,减少损失的有关举措。行政应急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应急行为的目的是应对突发事件等特殊问题。行政应急行为必须有明确的危机状态作为前提,这种状态的确定须有法律明确规定。

(2)实施行政应急行为往往会对常态下的法律规定有所突破。不仅要判断其是否处于紧急状态下,也不仅要判断其目标是否应对危机,还要判断其具体行为是否对常态下的法律规有所突破。

(3)行政应急行为的主体和措施的授权受到严格的法律约朿。

专c?

简述地役权的特征

?解析??

地役权是指依一定目的,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权利。

(1)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与需役地权利共命运。具体表现为:第一,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需役地权利行使的方便、实

现需役地效用的最大化。地役权的存续也以需役地权利的存续为必要。第二,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的,设立土地用益物权时,该土地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已设立的地役权。第三,地役权不得脱离需役地权利单独转让,在需役地权利转让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需役地上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第四,地役权不得离开需役地权利单独抵押,以需役地权利设定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2)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需役地、供役地的分割以及供役地权利的转让、变更都不影响地役权的整体性。具体表现为:第一,需役地发生分割时,若分割后的各地块都涉及地役权,则分割后的需役地权利人准共有一项地役权。第二,供役地发生分割时,若分割后的各地块都涉及地役权,则分割后的供役地权利人共同负担一项地役权。第三,土地所有权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用益物权时,土地用益物权人继续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第四,供役地权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第五,需役地权利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也同时享有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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