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工程经济法学第2版考研真题章节题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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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华中农大2010年研;中南财大2010年研;中山大学2009年研;中央财大2007年研;南航2005年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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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当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则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个定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①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②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③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华中农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市场支配地位[中南财大2022年研]

2填写答案

【答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包括:①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②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③行为的反竞争性与主体的特定性二者缺一不可,难以分割。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华中农大2017年研]

相关试题:市场支配地位[中南财大2022年研]

2填写答案

【答案】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征包括:①行为主体的特定性,由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实施。②行为本身的反竞争性,即滥用行为是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③行为的反竞争性与主体的特定性二者缺一不可,难以分割

论述题

试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南开大学2009年研]

相关试题:简述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简答题,浙江财大2014年研]

【答案】

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者的区别主要包括:

(1)调整对象不同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商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以及在商事主体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主体不同

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农户和农民;商法的主体是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独立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3)作用不同

经济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为主;商法的作用是维护平等商主体的利益。

(4)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采取奖励和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就惩罚而言,经济法采取了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方式;商法采取民事制裁的方式。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将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

综上所述,民法和商法是从横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而经济法则既从横向、也从纵向调整社会经济关系。它们虽然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但并非纯然无涉,而是应相互配合、相互辅助,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来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单纯以某一个部门法为主体,其必将有害于我国改革开放大业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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